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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服務照顧 系列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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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六:輔導會自費安養中心進住率有限,可否開放其他身分榮民進住。 答:輔導會四所自費安養中心原安置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支領月退俸之榮民,為擴大安置對象,本會檢討榮民需求後,於八十九年修訂「榮民自費安養養護作業規定」,放寬為年滿六十一歲以上、未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費用之榮民。 問十七:輔導會自費安養中心榮民、榮眷收費不一,可否調降費用,以利夫妻同住。 答:一、輔導會各自費安養中心安置對象均為退除役低階之支俸官兵,依「國軍各官階退俸給與表」,渠等收入較少,考量榮民付費能力,並維持平日生活所需,訂定之標準已較內政部所屬公立安養機構為低,另八德及楠梓自費中心因榮舍分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九年興建,故收費標準適度調整。 二、因規費法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實施後,依第十條規定,各主管機關訂定或調整之收費基準,應檢附成本資料,洽商主管機關同意,送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三、基此,輔導會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訂定台南、佳里及太平榮家榮民夫婦自費安養收費標準,均依上述規定辦理,故收費標準較各自費安養中心略高。 問十八:建議八二三榮民應全數就養,或放寬申請就養條件(如六五0萬元不動產限制等)。 答:一、「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兵及金馬民防自衛隊員,自立法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兩次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後,已將參戰義務役官兵及金門民防自衛隊全數納入榮民輔導照顧體系,並依法給予與其他榮民一致標準之安養照顧。另基於政府財政、公平性及易衍生比照等問題,故不宜也無法僅就八二三榮民全數給予就養。 二、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規定不動產六五○萬之限制,其土地市價或現值均已超過千萬元以上,與社會一般認為生活清寒之標準差異甚大,且已較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標準為寬,如再予放寬,將違輔導會安置年邁生活無著、貧困無依就養榮民之政策。 三、輔導會為加強對榮民就養照顧,將視政府財政及榮民需求,持續研修「就養安置辦法」,修正「全家人口」計算標準等項,以增加服務照顧對象,擴大服務照顧範圍。 問十九:建議女性榮民亦能進住榮家。 答:一、輔導會佳里榮家現有女性就養榮民床位十床,目前已安置六人。 二、輔導會另於桃園、雲林、白河、台南、屏東、太平、馬蘭榮家及八德、楠梓自費中心等九個安養機構已規劃女性榮民就養安置床位六十六床,惟目前僅馬蘭榮家安置一人。 問廿:輔導會自費安養中心,對進住安養及養護之體位判定限制嚴苛,請改善。 答:一、依輔導會「榮民自費安養養護作業規定」,各自費中心係安置生活能自理榮民,僅限制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及廿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二、另桃園等九所安養機構附設之自費養護專區,則安置中度以上之失能(智)榮民,無論生活可自理或失能(智)榮民,凡體檢証明有感染法定傳染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後,均得再申請安養及養護。 (待續)(點閱次數:1801)